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
(1)不应包括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作为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其职责在于监督管理层的规范经营,从股权激励的本义上讲,不应作为激励对象。
(2)不包括监事。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特殊情形】
(1)除以上要求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3)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提问内容】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这句话怎么理解?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就是说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被授予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等。
【提问内容】一般上市公司公司监事都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吗?如果是,为什么又特别强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毕竟国有控股条件更为严厉。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现在的制度规定,所有上市公司的监事都是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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