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及处置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也包括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以及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对于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进行摊销或于处置时转出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减少。
二是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这里需区分两种情况:。
(1)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不是资本交易,是持有利得。因此,不论是在投资单位的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均应归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2)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而在合并报表中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才是其他综合收益,子公司因权益性交易导致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使得合并报表按权益法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不是其他综合收益。
三是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四是境外经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增加或减少。
五是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针对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所得税影响。
其他。如:
(1)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及处置时的转出。 (2)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
一是所有者资本投入导致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增加。包括控股股东捐赠视为资本投入而确认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
二是当期实现净利润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以及利润分配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的减少。
三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
四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子公司除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导致投资单位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如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子公司因权益性交易产生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而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变动。
五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确认成本费用时相应增加“其他资本公积”,以及在行权日减少“其他资本公积”和确认的“资本溢价”导致的资本公积的变动。
六是减资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包括:收购本公司股份、库存股的转让和注销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增减变动。
七是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导致所有者权益项目“专项储备”的增加或减少。
八是其他权益性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