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复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①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7;②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③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④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提问内容】
:①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7
请问是10/7还是1/7?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抱歉,有字误,应该是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