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总结】
一看来源,二看用途:
①看来源:自产、委托加工一定视同销售,外购要分情况讨论。
②二看用途:外购对外视同销售,对内要进项转出(或不得抵扣)。
【注意】(4)-(8)都没有价格,所以需要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提问内容】老师,您说如果一开始知道购进货物不用于销售无销项税,那么一开始就不计入到进项中,那计到哪呢?是计到成本里吗,还有转出转出到哪,也是到货物的成本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说如果一开始知道购进货物不用于销售无销项税,那么一开始就不计入到进项中,那计到哪呢?是计到成本里吗,
答复:是的,是计入成本中。
还有转出转出到哪,也是到货物的成本吗?
答复:是的,转出也是到货物的成本中。
【提问内容】您好老师,4、5项到底应不应该算视同销售,怎么有些懵了。听老师说对内不算视同销售。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意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从货物的来源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