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合并:对于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但根据国税发[2001]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并企业交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进行免税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和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免税合并中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
应税合并是指在合并当日对于子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需要交纳相应的所得税,所以在日后计量期间评估增值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不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免税合并,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应税合并下被合并方需要计算缴纳所得税。
免税合并下,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也就是说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所以说免税合并下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原账面价值,而投资方是采用公允价值入账的,这样一来,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就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免税合并与应税合并处理的区别在于合并日,如果是免税合并,合并日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应税合并,合并日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1.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在会计处理上有哪些区别?
【解答】(1)应税合并
被合并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资产,并缴纳所得税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
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账面价值核算,产生递延所得税
非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核算,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2)免税合并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税基础为原账面价值
被合并企业:不缴纳所得税
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账面价值核算,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非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核算,产生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