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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算广告扣除限额的时候,这个收入为

2014-10-18 17:06:02  来源:
  【本章案例分析题】
  1.某居民企业为中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中中方股权比重为60%,2012年1月1日成立,2013年发生业务如下:
  (1)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7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75万元;
  (2)取得技术所有权转让收入800万元,相关的转让成本及税费等8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70万元,全部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4)发生财务费用50万元,其中有向中方股东借款2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一年内支付利息20万元,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8%;
  (5)上年未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40万元。
  要求:计算企业2013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正确答案』
  销售(营业)收入=130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300×15%=195 (万元),本期实际列支17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上年结转可扣除金额=195-170=25(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70+25=195(万元)
  可扣除的利息费用=150×60%×2×8%=14.4(万元)
  【提示】向关联方的借款,可以在权益性投资(150×60%)的两倍内扣除。
  税前可以扣除的财务费用=50-20+14.4=44.4(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题目中超过500万元的部分=800-80-500=22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300-700-75-195-44.4)×25%+220×25%×50%=98.9(万元)
【提问内容】请问在算广告扣除限额的时候,这个收入为何不包括技术转让收入?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均是销售(营业)收入,
这个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技术转让收益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所以不能作为广告费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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