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控外国企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提问内容】老师,我就比较疑惑,在外国企业获得的利润,只能在外国这家企业的财务报表上体现,不对中国企业母公司分红就没办法知道具体的数字,也就是“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中国方面怎么去确认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的具体数字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居民企业是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
2.我国税务局会与境外的税务局有协作和交流的。
所以要确认境外的利润并不困难,针对考试我们掌握教材内容就可以了。
【提问内容】前面免税收入中讲到过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免税的啊
怎么这里苏苏老师讲到在国外利税率的国家分红的话,回头还得补缴税款 所以不分红,我觉得这两个知识点前后冲突?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不冲突的,您按下面的内容综合理解:
居民企业: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只有持股满12个月以后分得的,才免税,不满12个月的,要全额按25%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境内非上市公司,则没有12个月的限制,一律免企业所得税。如取得境外的股息红利,要按25%计算抵免限额,境外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差额部分补交所得税。
境内的机构场所: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只有持股满12个月以后分得的,才免税,不满12个月的,要全额按25%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境内非上市公司,则没有12个月的限制,一律免企业所得税。如取得境外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股息红利,要按25%计算抵免限额,境外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差额部分补交所得税。
境外的外国企业: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一律全额按10%交企业所得税。 境外的股息红利不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