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为什么对于AR和NR在with recourse下的处理有这么大的区别?在AR下,是把其视为loan,把AR视为collateral;但在NR下,则直接贷记notes receivable discounted or note receivable并disclose。为什么就不能把这种也当作是Loan,把NR当作是抵押物呢?不明白,求解释,谢谢!
老师,您好!感觉老师的回答有点乱,我看着也不怎么明白。以下是我就老师的回答进行分析——
(1)在NR下,直接贷记notes receivable discounted or note receivable并disclose,是因为,这时应收账款仍然属于企业,他只是将应收账款象存货固定资产一样抵押出去,NR是一个负债项目,不能作为抵押物,只有资产才能拿去做抵押,债务人不会接受一个负债做抵押的。
a.上面“应收账款”的字眼是指应收票据吗?
b.NR不是资产项目吗?怎么会是一个负债项目呢?notes payable才是负债项目啊?
(2)AR在with recourse下,符合教材说的(1)-(3)的条件视为销售,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这是不同于NR在with recourse下的情况,当不符合那些条件时就作为贷款处理。造成这种不同的原因是面对的客体不同,NR这种情况面对的借款人,他只是要抵押来担保,并不真想要AR,只有在借款收不回时才会被动的去收应收账款,而AR这种情况面对的是保理人,他在积极的坐着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
这部分说的我更加不明白了。从哪里知道NR面对的是借款人呢?什么不是真想要AR,NR又怎么涉及AR了?我看得完全是一头雾水了。
麻烦老师再解释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