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经济法 >

会计移动课堂 中级经济法(2014年)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4-10-18 16:59:00  来源:
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企业会计利润600万元(含境外分支机构分回部分),其他相关数据如下:
(1)期间费用中广告费450万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
(2)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3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4)12月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81.9万元;
(5)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
要求: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
(2)计算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

正确答案】(1)广告费应调增所得额=450-2500×15%=450-375=75(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调整额:
实际发生额的60%=15×60%=9(万元)<2500×5‰=12.5(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9=6(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0×50%=10(万元),可以调减所得额。
公益捐赠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实际公益捐赠30万元,公益捐赠不需纳税调整。
直接捐赠税前不得扣除。因此,对外捐赠应调增所得额为6万元。
“三费”应调整所得额: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6-3.75=2.25(万元)
“三费”共计应调增所得额=2+2.25=4.25(万元)
国外分支机构分回利润为300-300×20%=240(万元)
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240+75+6+6-10+4.25=441.25(万元)
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441.25×25%=110.31(万元)
抵免所得税后境内应纳企业所得税=110.31-81.9×10%=102.12(万元)
(2)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00×20%=60(万元)
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300×20%=15(万元)
【提问内容】国外利润http://img.cdeledu.com/MEDIA/2014/0927/1411809954721-0.amr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可以加总的。
计算境内利润总额时,境外分回的利润(税后收益)是直接并入境内利润总额的,即分回多少加多少。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