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在2010年以接受抵债方式取得一栋办公楼,作价2000万元,2011年4月又将这栋楼出售,取得收入2300万元,该企业应纳营业税( )万元。
A.9
B.15
C.39
D.6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应纳营业税=(2300-2000)×5%=15(万元)。
【提问内容】如果是投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就是2300*5%吧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以房地产投资入股,要分两种情形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规,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不动产租赁或转让征收营业税。
税法规定,不动产转让营业税的计税价格是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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