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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757100010300000117

2014-10-17 09:11:20  来源:
  (2)本期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①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5850×(1-10%)÷(1+17%)×17%=765(万元)(2014年教材P333)
  ②委托代销商品由于尚未取得代销商品的清单,本期暂不计算销项税。(2014年教材P346)
  ③在建工程领用丙产品应视同销售,销项税为=300×(1+10%)×17%=56.1(万元)(2014年教材P333)
  本期销项税额=765+56.1=821.1(万元)
【提问内容】

领用原材料是不是一定要加上利润加成?是不是无论是否告诉利润加成率,都按照10%的加成率来计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领用原材料是不是一定要加上利润加成?
答复:不一定,视同销售有三种确定销售额的方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是不是无论是否告诉利润加成率,都按照10%的加成率来计算?
答复:是的,增值税的成本利润率固定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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