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期间费用中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以管理费用形式支付给母公司费用30万元;
(2)营业外支出106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0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3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4)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
(5)投资收益中含从证券基金投资公司分回的68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
(1)该企业2013年度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
(2)该企业2013年度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该企业2013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0×50%=2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2014年教材P412)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能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2014年教材P392)
对外捐赠的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2014年教材P390)
对外捐赠的纳税调增额=(100-72)+6=34(万元)
“三费”应调增所得额: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75=2.25(万元)。(2014年教材P388)
从证券投资基金分回的收益不纳税,调减68万元。(2014年教材P416)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30-20+34+2+2.25-68=580.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80.25×25%=145.06(万元)
(2)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00×20%=60(万元)
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60=15(万元)(2014年教材P405)
(3)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145.06+15-100=60.06(万元)
【提问内容】老师:咨询一下,我们是集团公司,用的总部的软件系统,总部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跟我们分子公司收取服务费,并开具管理费发票,这个能在税前扣除的吧。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总分机构之间的管理费可以扣除。
【提问内容】老师:顺便再咨询一下,总分机构之间平时的资金往来,也按一定的利率结算借款利息,也开票结算的,这个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抵扣,谢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说的总分机构,是指境内总分机构吗?
请您查看教材392页倒数第二段: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
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提问内容】老师:我们是境内总分机构。那书上388页第(6)点提到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境内总分机构之间资金往来也应该是满足这一条件的吧,只要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的利率就行了,对吧?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
总分机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只是一个内部机构。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