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0年3月1日向其控股公司借入经营性资金400万元,借款期1年,当年支付利息费用28万元。假定当年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息率为6%,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在计算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整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
A.30
B.28
C.20
D.8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400×6%×10/12 =20(万元);利息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20=8(万元)。
【提问内容】企业向其控股公司不属于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吗,不是应该不得扣除项目吗,请老师帮忙解答一下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扣除的规定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同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所以,该公司向控股公司的借款,按当年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息率计算可扣除的利息费用。
您所说的不得税前扣除的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与企业向其控股公司的借款性质完全不同。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