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较复杂,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等。
【提问内容】
老师,请问持票人与收款人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款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收款人至始至终只有一个人。
而当收款人将票据转让出去后,被转让方只能说是持票人,而不能说是收款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