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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投资额70%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是什么情况

2014-10-17 09:07:45  来源:
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企业会计利润600万元(含境外分支机构分回部分),其他相关数据如下:
(1)期间费用中广告费450万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
(2)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3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4)12月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81.9万元;
(5)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
要求: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
(2)计算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

正确答案】(1)广告费应调增所得额=450-2500×15%=450-375=75(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调整额:
实际发生额的60%=15×60%=9(万元)<2500×5‰=12.5(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9=6(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0×50%=10(万元),可以调减所得额。
公益捐赠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实际公益捐赠30万元,公益捐赠不需纳税调整。
直接捐赠税前不得扣除。因此,对外捐赠应调增所得额为6万元。
“三费”应调整所得额: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6-3.75=2.25(万元)
“三费”共计应调增所得额=2+2.25=4.25(万元)
国外分支机构分回利润为300-300×20%=240(万元)
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240+75+6+6-10+4.25=441.25(万元)
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441.25×25%=110.31(万元)
抵免所得税后境内应纳企业所得税=110.31-81.9×10%=102.12(万元)
(2)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00×20%=60(万元)
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300×20%=15(万元)
【提问内容】老师,请问投资额70%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是什么情况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如:甲企业2008 年1 月l 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 万元,股权持有到2009 年12 月31 日。甲企业2009 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 万元。

【提问内容】老师好,请问(1)如果题目问你就境内所得应缴所得税就是102.12万元?
(2)如果题目问你境内应缴所得税额就应该是102.12+境内补缴境外部分的15万=117.12万元?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这二问没有区别,不论问境内所得应缴所得税,还是问境内应缴所得税额,答案一样。均是针对境内所得部分,不包括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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