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3·计算分析题】甲公司是一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10%提取。甲公司每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800万元。每年的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次年的4月16日。
(1)甲公司2009年9月1日赊销商品一批给丙公司,该商品的账面成本为2800万元,售价为30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10%,丙公司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时偿付此债权,双方约定执行债务重组,有关条款如下:
①首先豁免20万元的债务;
②以丙公司生产的A设备来抵债,该商品账面成本为1800万元,公允售价为20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甲公司取得后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设备于2009年12月1日办妥了财产转移手续。
③余款约定延期两年支付,如果2011年丙公司的营业利润达到200万元,则丙公司需追加偿付5万元。
甲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办妥了债务解除手续。
丙公司在2011年实现营业利润230万元。
(2)甲公司将债务重组获取的设备用于销售部门,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采用5年期直线法折旧口径,税务上的折旧口径为10年期直线折旧。2011年末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690万元,2013年末的可收回金额为250万元。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始终未变。
【提问内容】
甲公司将债务重组获取的设备用于销售部门增值税也能抵扣?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也是可以抵扣的。
【提问内容】甲公司拿回来是当固定资产的,怎么能看丙公司是生产设备呢?我都凌乱了,丙公司可以抵,甲公司拿回来也不是当生产设备它怎么可以抵呢?相当于甲是最终的消费者他应该纳税的啊?这个增值税就应该记成本的,如果这个可以抵的话那固定资产就不用分生产和固定了?蒙了简直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见题干:以丙公司
生产的A设备来抵债,可见是其产品,并不是其使用中的固定资产。丙公司销售动产要交纳销项税的,甲公司购入动产其进项税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