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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

2014-10-17 09:06:23  来源: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总结】一看来源,二看用途
  ①看来源:自产、委托加工一定视同销售,外购要分情况讨论。
  ②二看用途:外购对外视同销售,对内要进项转出(或不得抵扣)。
  【注意】(4)-(8)都没有价格,所以需要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提问内容】老师:如果外购货物用于4.5项的内容呢。要视同销售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外购货物用于4.5项的内容,不是视同销售,而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购进时已经抵扣过了则要作进项税转出。
【提问内容】如果4中是用于厂房建造,进项税额转出是计入到厂房成本中了吗?分录是怎么做的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4中是用于厂房建造,进项税额转出是计入到厂房成本中了吗?
答复:是的。

分录是怎么做的
答复: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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