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总结】
一看来源,二看用途:
①看来源:自产、委托加工一定视同销售,外购要分情况讨论。
②二看用途:外购对外视同销售,对内要进项转出(或不得抵扣)。
【注意】(4)-(8)都没有价格,所以需要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提问内容】
老师:帮我看下我的理解有没有错。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内用于非应税项目、发放福利的,视同销售?
2.外购货物用于对内非应税项目、发放福利的进项税转出?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对外投资、分配、赠送均视同销售?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内用于非应税项目、发放福利的,视同销售?
答复:是的。
2.外购货物用于对内非应税项目、发放福利的进项税转出?
答复:是的。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对外投资、分配、赠送均视同销售?
答复: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