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是否正确?有哪些做法不符合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并予以更正。
『正确答案』
该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不正确:
(1)该企业销售并运输A产品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所以,运输收入8万元应该计算增值税。
(2)销售B产品的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冲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3)B产品销售退货18万元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能以退货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因此,该企业将用于职工福利的产品10万元、用于翻修办公楼的产品12万元,应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5)企业购进的25万元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该企业2014年5月份应纳的增值税税额=(80+200+10+12)×17%+8÷(1+17%)×17%-27.2=25.3(万元)。
【提问内容】请问销售并运输产品不都是征收增值税么,为什么算是混合销售啊?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本题的表述不严谨,这里的运费应该看作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一并征收增值税,并不是混合销售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