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中的1年与5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比如A债务人存在可被撤销的事由,该事由是2000年1月1日发生的;如果债权人B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该事由时间是2003年的1月1日,那么他就应该在2004年的1与1日前行使撤消权,否则就超过了法定期间(撤销权消灭)。但如果债权人知道该事由的时间是2005年的1月1日,那么这个时候并不是说他还可以在2006年的1月1日前行使撤销权,B的撤销权已经消灭的,是因为该事由从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了5年。也就是说2005年1月1日的时间之后,B都无法行使撤销权了。再举例帮助您理解,比如:甲在2000年1月1日权利受到侵害,那么他的诉讼可分为以下情况:甲如果在2001年1月1日知道撤销事由,那么他可以在1年内提起诉讼;甲如果在2002年1月1日知道撤销事由,那么他可以在1年内提起诉讼;甲如果在2003年10月1日知道撤销事由,那么他可以在1年内提起诉讼;甲如果在2004年11月1日知道撤销事由,那么他可以在1年内提起诉讼;甲如果在2005年1月2日知道撤销事由,那么他就不能提起诉讼了,因为已经超过了5年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