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计算题】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17%,2014年6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月初外购货物一批,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24万元,中下旬因管理不善,造成该批货物一部分发生霉烂变质,经核实造成1/4损失;
(2)外购的动力燃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万元,一部分用于应税项目,另一部分用于免税项目,无法分开核算;
(3)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700万元,销售免税货物取得销售额30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正确答案』
(1)外购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4-24÷4=24-6=18(万元)
(2)销售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0-20×300÷(700+300)=14(万元)
(3)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8+14=32(万元)
【提问内容】问题2为什么是300/(700+300)?而不是700/(700+300)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300/(700+300)和700/(700+300)这两个算式都能用,只是计算出来的结果不同。
进项税*300/(700+300)计算出来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进项税*700/(700+300)计算出来是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提问内容】考试时候怎么来区别谁除谁呢?有公式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有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税÷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这个公式就是把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乘以一个比例来计算出不得抵扣的部分,这个比例就是免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