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电动工具,2013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6月3日,购入一批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2)6月11日,处理一批下脚料,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51万元。
(3)6月23日,因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钢材部分被盗,价值12万元。
已知,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扣除?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销售下脚料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多少?
【正确答案】(1)当月购进钢材的进项税不能全额抵扣。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本题中,6月23日,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钢材被盗损失价值12万元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的。
(2)销售下脚料应缴纳的增值税=3.51/(1+17%)×17%=0.51(万元)
【提问内容】第一问,答案说的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否可以说成“该部分进项税额不能扣除”?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可以的,是一个意思。
【提问内容】当月购进钢材的进项税不能全额抵扣。根据规定,6月23日,因管理不善被盗的价值12万元的当月购进钢材是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样答是可以的,祝您顺利通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