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强调的是“抵押权”来对抗,而不是主张以“所有权”来对抗;比如:甲、乙是兄弟,甲向乙借款50万,以自己的房屋抵押并登记;后又向丙借款50万,也以该房屋抵押并登记;后甲去世,无其他继承人,那么房屋所有权就因为继承属于乙,房屋拍卖了60万;如果乙主张以“所有权”来对抗丙,那么此时仍受丙的抵押权的限制,丙就可以优先受偿50万;而乙只能得到10万;如果乙主张抵押权,那么此时乙就可以先得到50万,而丙只能得到10万。一般情况下,所有权就吸收了抵押权,但是这个时候“所有权吸收抵押权”对于该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才特别规定:这种情况下,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