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就是如果售后回购,不够成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融资来税务处理,也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一种体现。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是指一般情况下按正常的购销业务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是指按售后回购处理。请看下面售后回购的处理:假设一企业商品成本8,售价10,回购价16,在6个月后购回。1、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8贷:库存商品82、收到销售款时:借:银行存款11.7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17%=1.7其他应付款103、将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6个月内分摊,每月的分录:借:财务费用1贷:其他应付款14、商品回购时:借:其他应付款1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贷:银行存款18.72借:库存商品8贷:发出商品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