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咨询以下会计第二十章的一个问题,一方卖出商品后一方当存货的时候为什么会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类似的一方卖商品一方当固定资产,这个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怎么得来的?谢谢
可以这样理解: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就是看资产类在抵销分录中减少了多少,因为在抵销分录中资产的减少就意味着账面价值的减少,但是编制抵销分录不影响计税基础,所以计税基础不变,这样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请问老师,那么可以这样理解不?举例,比如一方卖给另外一方是存货,买方也是当存货处理。在年底的时候购买方如果已经卖出去60%了,是不是说在编制合并报表的时候是先将所有存货当作处理掉 借:营业收入(购买方的购买额) 贷:营业成本 【 对于剩余部分40%的抵消处理是,这个分录是 借:营业成本(“留存部分比例(40%)*当初买方的虚增存货的相关价值”) 贷:存货】 然后老师的解释是说,剩余部分的价值与计税基础去比较吗?请问这个剩余部分价值是指虚增部分的价值还是存货本身成本部分的价值?老师可否举例呢?是不是一方当作存货销售给卖方,卖方作固定资产也是这个理解方式?还有救是经典题解的305页,为什么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中少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赊销部分的虚增价值部分2000-1600的抵扣呢?只扣除了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作为固定资产的部分未实现损益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