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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7 08:27:59  来源:
【提问内容】仲裁协议的效力中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后面又说当事人达成种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为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矛盾。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如果达成仲裁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没有向法院说明他们之间达成了仲裁协议,那么法院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理的,如果原告告诉法院有仲裁协议的话,那么法院肯定是不受理的。如果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如果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他们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如果发生纠纷,那么就只能仲裁了。比如,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但是甲并没有向法院说他们之间达成仲裁协议,法院也不知道他们达成仲裁协议,那么法院肯定会受理,此时如果乙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就会驳回甲的起诉;他们的纠纷法院就不管了,他们只能仲裁了。如果乙没有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说我们有仲裁协议的,那么就视为乙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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