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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问

2014-10-17 08:12:10  来源:
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期间费用中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以管理费用形式支付给母公司费用30万元;
(2)营业外支出106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0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3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4)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
(5)投资收益中含从证券基金投资公司分回的68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
(1)该企业2013年度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
(2)该企业2013年度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该企业2013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0×50%=2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2014年教材P412)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能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2014年教材P392)
对外捐赠的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2014年教材P390)
对外捐赠的纳税调增额=(100-72)+6=34(万元)
“三费”应调增所得额: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75=2.25(万元)。(2014年教材P388)
从证券投资基金分回的收益不纳税,调减68万元。(2014年教材P416)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30-20+34+2+2.25-68=580.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80.25×25%=145.06(万元)
(2)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00×20%=60(万元)
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60=15(万元)(2014年教材P405)
(3)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145.06+15-100=60.06(万元)
【提问内容】第二问的计算方法,是否可以直接做:300*(25%-20%)=15万元,这样应补缴15万元。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可以这样直接做:300*(25%-20%)=15万元,应补缴15万元。
【提问内容】这块是抵免税知识吗?如果是,计算时并不需要书上那么复杂的公式也行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块是抵免税知识吗?
解答:是的。
如果是,计算时并不需要书上那么复杂的公式也行
解答:是的,理解正确。按简单法计算。
【提问内容】如果境外税率是30%境外纳税=300*30%=90(万元 ) 境内是25%=300*25%=75(万元) 那2013年度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是不是为0.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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