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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

2014-10-17 08:11:56  来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C.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D.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1)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此选项B错误;(2)“资产抵押事项”作为特别事项仅限于“合作企业”董事会,因此选项D错误。
【提问内容】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都是一个什么区别关系啊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在于:(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是按各方的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提问内容】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那应该是怎么样的?是不能抵押还是??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合营企业的资产可以抵押,但不是属于特别决议。 属于一般事项,决议方式是由合营企业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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