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 |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行使的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 (5)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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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 |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行使的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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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情形: (1)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2)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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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
行使的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 (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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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情形: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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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