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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讲义 >>答疑编号:NODE00754200040900000134

2014-10-16 16:15:44  来源:
(三)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缴”的“三税”税额。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注意】纳税人因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四)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提问内容】查补的“三税”要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滞纳金和罚款 要单独计算 这么理解对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的理解正确。
因为城建税是以“三税”作为计算依据的,既然被查补相关税金,相应对于这些税金也应缴纳城建税,如果对于查补相关税金征收滞纳金和罚款,此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例如,位于市区的某企业少纳增值税20万元,超过期限为10天,税务机关对其处理2万元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200000×10×0.0005=1000元。该增值税的罚款和滞纳金不作为计算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城建税时,应纳城建税:20×0.07=1.4万元,应纳城建税的滞纳金为:14000×0.0005*10=70元,对该企业滞纳城建税的情况也可以处以罚款。补罚包括罚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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