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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单项变更

2014-10-16 16:15:31  来源:
【提问内容】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向公允模式单向变更时,在投资性房地产那章时是一个做法,在会计政策变更那章时又是另外一个做法。真正注会考试时,应如何分析,并且下手?有什么技巧么?请您具体举例说明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其处理原则是一样的: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例题1】 甲公司于2008年初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修改当日,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原价为300万元,已提折旧100万元,公允价值为24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10%提取,税法认可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计量口径。根据上述资料完成如下问题解答:


甲公司改变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24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3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
      盈余公积         3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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