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似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之后,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它是用来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的一种制度。
再追索权是指受到追索而偿还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权。
比如:甲开具票据给乙,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丁背书给戊,戊是持票人,戊向丁行使最初追索权;丁清偿给戊后,向丙行使再追索权;丙清偿丁后,也是向乙行使再追索权。
(6)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 | 对象 | 起点 | 时间 |
远期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银行汇票、本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个月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 6个月 |
再追索权 | 前手 |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 | 3个月 |
【注意】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是指对前手的时效,
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时效。超过6个月或3个月,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提问内容】老师,请问票据的再追索权具体是个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行使,怎么行使?教材上都只是一带而过,不太理解。请老师指点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似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之后,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它是用来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的一种制度。
再追索权是指受到追索而偿还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权。
比如:甲开具票据给乙,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丁背书给戊,戊是持票人,戊向丁行使最初追索权;丁清偿给戊后,向丙行使再追索权;丙清偿丁后,也是向乙行使再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