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权出资 ★★
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 (掌握) | 已被设立质权; 章程规定不得转让; 转让依法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
(3)用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
(结合善意取得)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 原权利人只能要求处分人赔偿 |
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 | 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认定该股东(处分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
(4)用违法所得出资(如侵占、挪用等):
以出资形成的股权
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
【提问内容】有设立质权或章程规定不能转让或者未经过审批的股权进行出资,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有效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无效,质权人只能向无权出质人要求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