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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国籍人也可以是经济主体吗
2014-10-16 16:15:00 来源:
(3)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协助
”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包括监事)承担“连带责任”。
②
公司债权人
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不得”提出相同请求。(
因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
)。
(4)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
合理限制(有效)
,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问内容】无国籍人也可以是经济主体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是可以的。
因为我国法律没有限制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无国籍人也是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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