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经济法 >

苏老师在增值税第4讲中对自然灾害损失中

2014-10-16 16:14:58  来源:
  2.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进项看销项的脸色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注意】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运费看货物的脸色
  【注意】运送货物如果进项可抵扣,运费才可以抵扣。(如免税商品运费不得抵扣)
【提问内容】苏老师在增值税第4讲中对自然灾害损失中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一块的原因我没有听懂,货物在自然灾害中损失的,应该也没有形成销项税吧?请老师给予指点,谢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祝您学习愉快!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