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动产 |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总结】顺序: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 ★ |
特殊动产 |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时,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顺序: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交付与登记冲突时,以交付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