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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票付款的问题

2014-10-16 16:22:24  来源:
续表:
本票 (1)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①标明“本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2)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①付款地。②出票地。
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提问内容】    讲义上说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前面在票据权利那里写到,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请问这个有矛盾么?有点糊涂了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理解有误,前者说的是提示付款期限,后者说的是票据权利消灭时效,不矛盾。

请参看下表内容: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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