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达中,正确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选项C,汇票收款人名称不可以授权补记。
【提问内容】金额是支票绝对记载事项,收款人名称是相对记载事项吧。这俩可以授权补记。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支票中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都是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六项,分别是: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根据以上内容,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并不包括“收款人名称”;但是从一般的理解上看,收款人名称应该是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理论上普遍认为《票据法》这里制定上有些缺陷,没有将“收款人名称”包括在内。因为虽然可以授权补记,但是在补记之前,不能背书不能提示付款;而且确定的金额,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是金额也是可以授权补记的。
所以,一般认为收款人名称也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是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也应该属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属于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
祝您学习愉快~